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的格局是什么?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的格局是什么?
转让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受让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鉴于本合同甲方为本合同所指地块土地使用权之正当拥有者,并同意转让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本合同乙方同意受让本合同所指地块土地使用权。 现甲乙双方就甲方向乙方转让本合同所指地块土地使用权事宜,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1.总则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治理法》,《城市房地产转让治理划定》,《_________》及其它有关划定,参照海内和_________市各开发区的通行惯例,由甲方向乙方转让_________号地块内的部门土地使用权,用于乙方兴办_________。 1.2 甲乙双方必需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土地使用权转让及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相关的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及_________与土地治理部分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 2.双方法律地位及有关文件2.1 甲方系经国家批准成立,负责_________土地开发和经营治理的经济实体,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2.2 乙方系经_________国政府批准成立,从事出产经营_________的经济实体,具有_________国法人资格。 2.3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 工商行政治理部分核发的甲方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或提供复印件)。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下列文件: (1)投资审批部分签发的项目批准证书(复印件);(2)工商行政治理部分核发的乙方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或提供复印件)。 3.甲方的确认与保证3.1 甲方确认并保证,甲方有权转让本合同所定地块,并具有与乙方签署本合同的完全能力。 3.2 甲方确认并保证,在乙方实际获得本合同所定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之前未设置任何典质,债权或债务,不被任何第三方追索任何权益。 4.场地位置和面积甲方向乙方转让_________号地块内的部门土地使用权,作为乙方的产业建设用地。 该场地面积共计约_________平方米(以土地治理部分勘测定界的面积为准),其地舆位置详见《场地位置示意图》。 5.土地使用权转让期限5.1 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期限为自乙方申领的该场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起始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自乙方领取该场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日起,前款所述场地的土地使用权回乙方所有,其正当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5.2 在转让期限内,除本合同另有划定外,甲方不得收归土地使用权。 6.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和付款方式6.1 土地使用权转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_____美元,_________平方米合计为_________美元(USD_________)。 前款所述土地使用权转让金总额终极以土地治理部分勘测定界的面积和前款所述的土地单价的乘积为准,并实行多退少补。 6.2 本合同双方签字后,乙方须按下述时间要求付清前条划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金: 本合同双方签字日后_________天内,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支付_______%,计_________美元(USD_________);本合同签字日后_________日内,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付清余额_______%,计_________美元(USD_________)。 乙方应将土地使用权转让金支付到甲方指定的银行帐号: _________7.场地交接7.1 甲方应于乙方按本合同第6.2条划定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后_________日内,将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交付乙方使用。 场地交接时,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办署理人应在场地交接单上签字,以示场地交接完毕。 7.2 甲方应于场地交付日期前_________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入行场地交接。 若乙方不按甲方书面通知所载日期入行场地交接,逾期超过_________天的,视作乙方认可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已交接。 7.3 在乙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转让金,甲方交付用地,乙方具备申办土地使用权证的全部前提后,由乙方向有关土地主管部分申办土地使用权证,甲方将积极协助乙方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并向_________市房地产登记处办理登记手续。 8.场地基础举措措施,前提8.1 除另有说明外,本合同所称基础举措措施包括以下部门: (1)供电,供水,电讯,煤气举措措施管道;(2)雨水,污水管道及接口;(3)道路。 本合同所称基础举措措施管线的接口的含义如下: (1)雨水,污水管道的接进点;(2)经专业管线单位确认的本合同第4.1条所定埸地周边的其他基础举措措施管线的接进点。 8.2 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为将按该地块的均匀天然标高经由平整,拆除地面建筑物和/或构筑物,无地下公用举措措施的______用地8.3 乙方项目建成投产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雨水,污水管道的接口,以及其他基础举措措施管线和道路。 乙方在受让地块内建举措措施工时,场地应具备供水,供电,入出道路及场地平整之前提,同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好有关临时用电,用水,电话接进使用的申请和批准手续,从接口引入红线内的工程用度和容量用度由乙方承担。 基础举措措施管线接口以上(包括接口)的公用举措措施部门由甲方建造,并承担全部用度;需要向有关部分办理各类手续的,由甲方负责。 8.4 基础举措措施管线接口以下(包括与接口的衔接部门)的乙方自用举措措施部门由乙方建造,并承担全部用度。 乙方使用供电,供水,电讯,煤气,雨污水排放等配套举措措施,应向有关公用事业单位申请办理,甲方应提供必要协助,贴费(增容费,初装费),接装费及所需器材和用度均由乙方负责。 8.5 乙方在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内入行建设时,不得损坏该场地周边道路及其地上,地下各类公用基础举措措施。 乙方建设造成该类举措措施损坏的,应负责恢复原样,并承担全部用度及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8.6 未经权利人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开挖,占用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以外的任何土地,如需临时占用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以外的土地和道路,须得到政府主管部分或有关土地使用者的同意。 8.7 在转让期限内,乙方同意甲方在本合同第4.1条所定埸地内的边沿地带敷设暖网管线,并向甲方提供施工利便,但详细实施方案甲方应与乙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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