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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土地承包合同的解除可以由合同订立人一方发起,也可以是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的。

     无论是哪种方式,一旦承包合同解除,都意味着原本订立的土地承包关系就不复存在。

     那么解除土地承包合同详细有哪几种情形呢?律师365为您解答。

     一,事后协议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即在土地承包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

     根据《合同法》划定,合同依法成立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商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同时,《合同法》也划定了自愿原则这一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

     根据资源原则,当事人不仅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也享有协议解除合同的权利。

     因此,土地承包合同成立后,在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可以协商;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解除合同。

     事后协议解除原来的合同,由于当事人双方在合同成立后达成的解除合同的协议,是一个新的合同,这个新的合同的内容是终止原合同的权利义务。

     新合统一旦成立,原合同即告解除。

     二,商定将来享有解除权,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即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时,在合同中商定一方解除合同的前提,或者在订立合同后,另行商定一方解除合同的前提。

     在土地承包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泛起了商定的解除合同的前提时,商定的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可以行使解除权,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土地承包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公道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土地承包合同主要义务是指当事人一方能够履行合同,没有合法理由而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土地承包合同目的。

     因为一方的违约行为会严峻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致使其不能实现土地承包合同的目的,因此法律划定另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权,这种解除权的行使可以不经催告。

     五,承包方全家迁进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

     根据《土地治理法》第14条划定,农夫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出产。

     即属于村农夫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村的农夫承包经营,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夫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夫承包经营,属于乡(镇)的农夫集体所有的土地,由该乡(镇)的农夫承包经营。

     假如承包方的家庭成员全部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者全部迁徙并落户外埠的,则该承包方的家庭成员,当然不能享有对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需要解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但对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该农村集体机关年纪组织的土地则不能合用)。

     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做了区别划定,即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进小城镇落户的,应按照承包方的意思,保存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答应其依法入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假如承包方全家迁取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归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归的,发包方可收归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假如"农转非”户或者迁徙户还有个别成员还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有足够的耕种和经营原承包土地的能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成员又没有意见,在承包期届满前,可以不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六,承包方丧失劳动能力,无力继续耕种或者经营土地,本人自愿抛却土地承包权的。

     七,承包人在承包期限内死亡,且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承包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承包人承包经营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承包人没有所有权,但在承包机关内应的期限内享有使用权。

     因此,承包人假如死亡,其继承人不能继承承包人的土地,但是根据《农业法》第13条第4款的划定"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不乱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第6条划定: "承包人以个人名义承包的土地(包括耕地,荒地,果园,茶园,桑园等),山岭,草园,滩涂,水面及集体所有的畜禽,水利举措措施,农机具等,如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承包合同由继承人继续履行,直到承包合同到期。

     为保护集体资产的促入出产发铺,对技术要求较高的专业性承包项目,如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中只有不满16周岁的子女,或者只有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集体可收归承包项目,重新公然发包。

     但死者‘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由发包方或接续承包合同者给予公道补偿,其补偿作为遗产,依法继承。

     "八,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违背法律政策的划定和承包合同的商定,闲置,荒凉承包的荒地,由发包方解除承包合同,收归所发包的耕地。

     九,承包方入行破坏性或攫取性出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如: 破坏承包土地的地力;乱砍滥伐承包山林;乱开滥采承包地的矿产;为了承包果园的短期收益而破坏果树的长期生长。

     十,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承包方只能按照土地承包合同商定的范围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出产,不能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在承包土地上建房,起土,造砖等,否则经劝阻无效,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十一,因为国家建设需要,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批准占用的。

     十二,承包指标所依据的国家定购任务或税收,价格等发生重大变化而严峻影响一方利益的。

     需要留意的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4条划定: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时,应由变更后确当事人承担或者分别承担原土地承包合同划定的义务,享有原承包合同划定的权利并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综上所述,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的情形如上。

     无论是哪一种情形,一旦土地承包合同解除,就意味着当事人双方原本的土地承包关系就不复存在。

     合同的解除伴跟着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面解除。

     详细案例还需要专业人士入行专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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