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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尚未交易不甘心支付佣金

房屋尚未交易不甘心支付佣金

 

   

房屋尚未交易不甘心支付佣金中介居间成功索要佣金获法院支持 解放日报解放网讯(记者 陈琼珂 通信员 王俊莎)井先生打算卖房,通过房产中介找到了买家黄先生,三方签订了《居间协议》,《房地产买卖合同》,商定《房地产买卖合同》成立刻表明买卖合同成立,房产中介居间成功,中介可以收取佣金,但这去去离签订正式范本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还有一段时间,房屋买卖能否成功尚存变数。

   井先生就由于最后房屋没有交易成功,又不甘心支付佣金,被房产中介告上法庭。

   近日,闸北法院经审理,根据双方的合同商定,判决井先生向房产中介支付佣金5000元。

    往年9月,黄先生望中了井先生这套总价款为65万元的屋子,便与井先生,房产中介共同签署了《居间协议》,商定,《房地产买卖合同》双方签约即表明买卖合同成立,房产中介居间成功。

   甲,乙双方应于买卖合同成立之日分别按照所述房价的1%各自支付房产中介佣金。

    当日,井先生便与黄先生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商定双方20日后签订示范文本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黄先生支付首付款20万元,第二期房款45万元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放款期限以贷款银行为准。

   嗣后,急于卖房的井先生签署《佣金确认书》,干脆承诺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当日支付房产中介1.3万元作为买卖房地产的佣金。

    不久,井先生得知房产中介告知的"黄先生能支付20万首付款及贷款10月底可以到帐”诺言不能兑现,要求黄先生多付首付款也未能得到同意,心中十分不满,不同意卖房。

   井先生以为,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签署,整个交易没有完成,不同意支付居间用度。

   房产中介遂将井先生告上法庭,以为双方经自己居间先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居间协议》及附件《房地产买卖合同》。

   依据达成的协议,要求井先生应向自己支付佣金1.3万元。

    法院以为,井先生在房产中介的居间先容下就出售房屋与黄先生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协议》,根据双方的合同商定,房产中介居间已经成功,井先生理应按照《佣金确认书》商定向中介支付佣金。

   井先生以"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未签署,房屋终极没有交易成功”等作为不同意支付佣金的抗辩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审理中,房产中介表示考虑到居间服务的完成度以及被告家庭实际情况,同意把井先生支付的居间服务费降低至5000元,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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