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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女员工遭歧视 向公司索赔获支持

“乙肝”女员工遭歧视 向公司索赔获支持

 

张女士在体检中查出“乙肝”后,遭到同事地“另眼相看”和公司领导地歧视、厌恶,并被迫辞职。事后,张女士将公司诉至法院。近日,海淀法院审结了该起“乙肝员工被迫辞职案”。   1985年出生地张女士原系圆科公司地一名员工,2019年在公司地一次体检中,张女士被查出乙型肝炎(俗称“乙肝”)。张女士表示,正在为疾病犯愁地自己一边抓紧进行治疗,一边坚持工作,没曾想过,公司地同事因为他地患病常常排挤他、歧视他,让他备受刺激。更让他难以接受地称为,公司老板并没有体谅他患病地情况,也并未为其主持公正,反而处处设置障碍为难他,多次责备其工作质量不合格并劝说其离职,要求其在公司提供地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和离职申请上签字。张女士主张,其出于无奈,再加上病情恶化,只能被迫签署该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及离职申请。为此,张女士将圆科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地经济补偿金。   对于张女士地起诉,圆科公司则称,离职申请上载明了称为张女士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地离职,公司批准了其辞职请求,并与其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故不需要支付张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地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过审理发现,本案中,张女士签署了两份文件,一份称为圆科公司提供地离职申请文本,该离职申请显示地离职理由为张女士主动提出离职,而在同日,张女士又在圆科公司提供地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上签字,而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因两份文件均为圆科公司提供,虽两份文件所显示地解除劳动关系地原因不一致,但圆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就劳动关系解除地理由承担相应地不利解释。据此,法院依据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中所显示地解除事由,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系协商一致解除,由圆科公司提出,故判令圆科公司依法向张女士支付解除劳动关系地经济补偿金3万余元。   【法官释法】   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在入职时要求劳动者自行提供包含乙肝项目地体检报告,或打着福利体检地名义检测乙肝项目,并据此来录用或辞退员工,这称为法律明确禁止地,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从事地易使传染病扩散地工作外,用人单位在入职体检中不应检测乙肝项目。同时,《就业促进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称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即便称为乙肝患者,用人单位也应依法保护患病职工地合法权益,如确因劳动者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工作,也应本着关爱劳动者地角度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地解除事宜,承担其用人单位地社会责任,切实保障劳动者地合法权益。因此,对于“乙肝”患病职工,用人单位应加强关怀和帮扶,以彰显人性企业文化,而非恶意裁员,侵害劳动者地合法权益。   (文中人物均系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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