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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拒尽房产证加名妻子起诉

丈夫拒尽房产证加名妻子起诉

 

     李先生夫妇婚后买了套房,他以为房是父母出资,应属赠与,按《婚姻法》新解释是他个人财产。

    妻子荆女士却称屋子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买,起诉丈夫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名。

    昨日,该案在丰台法院开庭。

    据悉,这是婚姻法解释(三)实施后,本市法院审理的首起夫妻房产证加名纠纷案件。

    妻子夫妻一起办贷款及还款荆女士称,她和李先生于2006年8月登记结婚。

    2007年1月,经人先容,双方按揭买了一套二手经济合用房,总价款40万元。

    买房时只有丈夫有北京户口,按照经适房买卖政策,办理过户时就只写了丈夫的名。

    但买房时双方共同支付了首付款,并且以夫妻的共同收进偿还贷款至今。

    荆女士说,现在丈夫提出离婚,而且拒尽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

    为此,她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这套房回双方共同所有。

    荆女士称,首付款约17万余元,丈夫的父母出了一部门,夫妻俩出了一大部门。

    夫妻俩一起办的贷款,一起还款,自己也是贷款担保人之一。

    丈夫父母出资属其个人财产对于,妻子的说法,李先生予以否认。

    他称,首付款全是自己父母出的,房产证登记在他名下。

    同时,贷款是以他个人名义办的,绝管担保是以两人名义,但贷款是他个人还的。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这是我父母对我个人的赠与,应认定为我的个人财产。

    ”李先生称。

    昨日,李先生的母亲作为他的证人出庭称,当时她主动提出给儿子在京购房,随后从沈阳给儿子转账共18万元,这是父母给儿子个人的赠与。

    买房后,媳妇没有介入偿还贷款。

    不外,她承认,自己并没有对媳妇说过屋子是给儿子个人买的。

    对婆婆的说法,荆女士并不认同。

    她表示,即使婆婆汇了款,但丈夫根本没法证实这些钱是用来买房了仍是用于其他家庭消费了。

    争议“出资”指全额仍是部门昨日,原被告入行了多轮辩论。

    荆女士的律师以为,对于《婚姻法》解释(三)的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这里的出资应是全额出资,而不能机械地舆解为部门出资或支付首付款。

    这套房应该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

    因双方不合较大,当庭未能达成调解,也没有当庭宣判。

    ■ 链接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划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划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责任编纂:向日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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