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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征地拆迁补偿治理办法内容是什么?

四川成都征地拆迁补偿治理办法内容是什么?

 

征地拆迁无小事,这是每个城市政府都十分正视的事情。

     近年来由于征地拆迁而引发的矛盾冲突事件屡见不鲜,对当地社会不乱产生了严峻威胁。

     四川省成都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出台了相关政策文件,那么四川成都征地拆迁补偿治理办法全文内容是什么?下面就来望望小编给出的这篇文章。

     四川成都征地拆迁补偿治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征地的顺利入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划定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含高新技术工业开发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行政区域内征用农夫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职员安顿,住房安顿,合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地补偿安顿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分详细负责实施。

     市计划,劳动,民政,公安,粮食,规划等有关行政治理部分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做好征地工作。

     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顿工作。

     第四条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顿后,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应当按通知划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的拒尽和阻挠。

     第二章征地补偿第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划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道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地行政主管部分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分拟订征地补偿,安顿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夫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顿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分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安顿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六条征用土地应当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顿津贴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各项用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实施办法》划定的尺度执行。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花草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尺度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树木和经批准的种养殖专业户按划定尺度执行。

     有标牌的古树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树名木治理条例》划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正当权证的建(构)筑物;(二)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四)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第九条土地被征用后按规划需要保存的道路,水利举措措施由征地单位负责恢复。

     第十条征地拆迁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正当权证的建(构)筑物,按划定尺度补偿。

     企业搬迁涉及的搬迁损失,搬迁运费及水,电举措措施迁改用度等,由征地单位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10-15%补偿。

     第十一条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津贴用度,应当自征地补偿,安顿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下列划定治理使用: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农业人口全部安顿的,土地补偿费,安顿津贴费由安顿单位用于土地被征后职员的安顿;原农村集体组织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向农夫宣布,其财产和涉及的债权,债务由被征地单位的上一级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门征用,需要安顿的职员由被征地单位安顿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铺出产,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职员的糊口津贴。

     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安顿津贴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治理和使用。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门征用,需要安顿的职员由征地单位安顿的,土地补偿费,安顿津贴费发放给被安顿职员或支付给安顿单位,或者征得被安顿职员同意后用于被安顿职员的保险用度。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偿费和其他有关用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的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第三章职员安顿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全部征用的,依法撤消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制,原有农村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未被全部征用的,按征用的耕地(粮食地和蔬菜地)数目除以被征用前均匀每人据有耕地的数目计算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以下简称农转非)人数;按被征用的耕地数目除以被征用前均匀每个劳动力据有耕地的数目计算需要安顿的劳动力人数。

     农转非职员的春秋,以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的时间春秋计算。

     第十三条常住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农转非职员,男性春秋18岁以上不满60周岁,女性春秋18周岁以上不满50周岁,能坚持常年参加出产劳动的,未农转非劳动力安顿对象。

     第十四条对农转非劳动力安顿对象的安顿,可以实行自谋职业,单位安顿等办法。

     对男性春秋50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女性春秋40周岁以上不满50周岁的农转非职员,实行自谋职业安顿。

     农转非劳动力安顿对象自谋职业安顿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并公证后,由征地单位将每人共计18000元的土地补偿费,安顿津贴费支付给安顿对象;由单位安顿的,征地单位应将每人共计18000元的土地补偿费,安顿津贴费一次性拨给安顿单位。

     第十五条自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养的人口外,新迁进职员不予安顿。

     对已办理退养归乡的"轮换工”职员,属农转非范围的,只为其办理户口农转非,不再按本章划定安顿。

     第十六条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农转非职员为退养安顿对象。

     退养安顿对象经公证后,由征地单位将每人共计16000元的土地补偿费,安顿津贴费一次性支付给个人。

     第十七条对农转非职员中的五保对象,征地单位应将其土地补偿费,安顿津贴费一次性拨给民政部分,由民政部分按划定安顿。

     第十八条对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士兵,征地单位应将其土地补偿,安顿津贴费一次性拨给其原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分,待其退伍归原籍后,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分按划定安顿。

     第十九条对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职员,征地单位应将其土地补偿和安顿津贴费一次性拨给其原户口所在地的劳动部分,待其刑满开释或解除劳动教养后由劳动部分按划定安顿。

     第二十条不满18周岁的农转非职员,征地单位可一次性发给糊口津贴费6000元。

     第二十一条征地范围内未农转非职员的安顿,按国家和省有关划定办理。

     第四章住房安顿第二十二条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持有《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的被拆除房屋的农转非职员,按每人35平方米建筑面积(含楼梯间,下同)入行住房安顿;住房安顿方式实行货泉化安顿,有前提的可以实行现(建)房安顿。

     第二十三条实行货泉化安顿的,以农转非职员持有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记载的正房建筑面积为依据,按下列划定,由征地单位与农转非职员签订货泉安顿合同,并在房屋拆除完毕之日起七日内结清货泉安顿款: (一)原有住宅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按人均35平方米给予赔偿,并按相邻区位的经济合用房价入行结算;(二)原有住宅人均超出35平方米的,除按前项划定办法外,超出部门由征地单位按每平方米600元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实行现(建)房安顿的,以农转非职员持有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记载的正房建筑面积为依据,结合安顿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征地单位与农转非职员按下列划定结算: (一)原有住宅人均超出35平方米,属批准面积由征地单位按自建的本钱价,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300元给予补偿;(二)原有住宅人均达到35平方米,但安顿住房面积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不足部门由征地单位按每平方米600元给予补偿;(三)原有住宅面积人均不足35平方米按人均35平方米安顿的,超出部门由农转非职员按每平方米600元购买;(四)安顿住房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部门,由农转非职员按商品房价购买;第二十五条农转非职员将原住宅改为经营用房的,拆迁安顿时仍按住宅拆迁安顿。

     第二十六条土地被部门征用的,征地范围内持有《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且家庭成员未全部农转非的住户,其已农转非职员可按货泉化安顿方式给予一次性补偿,不再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也可由征地单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每平方米300元支付建房津贴费后,择地修建,或由农转非职员自建。

     土地被全部征用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划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拆除以继承,增与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非农业职员住宅,按每平方米不超出600元一次性予以补偿。

     第二十八条原户口再征地范围内的现役士兵,在校大中专学生和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职员,以及征地范围内归原籍乡村落户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和归乡假寓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职员,其房屋被依法拆除的,按本章有关划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被拆除住宅的居民择地修建的,其宅基地面积按农村宅基地治理划定办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背本办法划定,构成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实施办法》划定的,从其划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征用土地,依法补偿安顿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分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搬迁。

     对逾期不领取安顿补偿用度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将其安顿补偿用度交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专户储存。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强制措施等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土地行政主管部分的工作职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情枉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划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及其他有关用度尺度,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分会同有关部分拟订并经依法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对征用地补偿和安顿尺度另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三十六条青白江区,龙泉驿区和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详细办法,并包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存案。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详细应用中的题目,由成都市土地行政治理部分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四川成都征地拆迁补偿治理办法内容全面,从征地补偿,补偿尺度,拆迁职员安顿,住房安顿和法律责任等多方面入行了明文划定。

     成都市相关部分要严格按照"办法”的划定开铺征地拆迁工作,假如有违规行为,成都市民可以提出行政诉讼。

     
该文章收拾整顿时间"2017-04-1103:10:01”,该文章最新更新时间为2017年!内容收拾整顿自网络,若内容有误欢迎联系客服反馈修正!补偿分歧理,进步征地拆迁补偿,请拨全国征地拆迁法律咨询暖线: 01086468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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