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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例有哪些?

宁海县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例有哪些?

 

近年来我国政府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的治理就对部门农村的着急地的审批做了很多的相关划定,这样在农村就不会泛起随便圈地盖屋子,铺张土地资源的现象了,下面律师365的小编以宁海县为例,先容一下宁海县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例有哪些,条例是怎么划定的。

     为入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治理,准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公道,节约使用土地,改善农村栖身环境,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以下简称《土地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治理的意见》,《违背土地治理划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划定及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心关于推入农村改革和发铺若干重大题目的决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的集体所有土地。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审批,使用和治理,合用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是指依法确定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村民集体所有,村民个人只享有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治理,必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划先行原则。

     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条件下,按照因地制宜,有利出产,利便糊口,公道布局,配套建设,协调发铺的原则编制村镇规划,按规划审批宅基地。

     未编制村镇规划,或规划未经政府批准实施的,不予审批宅基地。

     (二)"一户一宅”原则。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尺度的宅基地。

     (三)节约集约用地原则。

     坚持"十分珍惜和公道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贯彻"依法用地,公道用地,节约集约用地”的方针及限量供给的方法治理宅基地。

     (四)依法报批原则。

     村民新建,改建,扩建房屋需按《土地治理法》,《省实施办法》,《江西省村镇建房审批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要求申请报批。

     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宅基地,不得动工建设。

     (五)耕地保护原则。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杜尽占用基本农田,严禁占用耕地,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依法行使宅基地的审批权,县国土资源治理部分负责宅基地审批治理的详细工作,县建设规划部分负责规划审批治理的详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房管等有关行政治理部分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治理和监视工作。

     第六条严格实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宅基地的总要求,公道确定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数目,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国土资源治理部分要积极配合有关部分,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做好村镇建设规划。

     第七条按规划从严控制住宅用地。

     各乡(镇)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村民宅基地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由天然村向小城镇和中央村集聚。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入行旧村改造,集复兴建农夫住宅小区,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集中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实施旧村改造。

     在规划确定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休止审批新建,重建,扩建,改建住宅。

     第八条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治理。

     农村村民建住宅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纳进年度计划。

     县政府在下达给各乡(镇)用于城乡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年度计划指标中,根据县国土资源治理部分对各乡(镇)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数,分配相应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村住宅建设。

     各乡(镇)每年应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执行情况予以公告,并报县国土资源治理部分存案。

     县国土资源治理部分要加强对各乡(镇)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年度计划指标执行情况的监视检查,不得超计划批地,供地。

     第九条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必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后,方可使用宅基地。

     第十条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果断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划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省实施办法》划定的范围。

     第十一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前提: (一)符合下列前提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农村宅基地申请人属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2)申请地必需依法编制了城乡规划,并经政府批准实施的;(3)申请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符合交通,通信,电力,水利,水土保持等相关举措措施法律法规保护划定的;(4)符合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划定的;(5)人均住宅面积不足30m2的;(6)年满18周岁的村民因婚姻(包括男到女家落户)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房,且已有的宅基地不能分割或虽能分割但宅基地面积低于划定面积的;(二)根据村庄建设规划需要拆迁的;(三)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征收需要拆迁而没有安顿住宅的;(四)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归原籍落户假寓,确无住宅的;(五)原有住宅破旧需要改造,拆迁或因灾倒房在原址新建且符合规划的;(六)原有住宅破旧或因灾倒房需另择地址新建住宅,新选地址在村庄规划区内,本人同意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的;(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其它前提。

     第十二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宅基地: (1)农村宅基地申请人不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未依法编制城乡规划或未报政府批准的;(3)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控制性具体规划的;(4)申请地为未确权的土地或存在土地权属纠纷的;(5)不符合县城城市建设规划或集镇建设规划入行旧(危)房改建的;(6)春秋未满18周岁或不具备分户前提的;(7)需另址新建住宅又不同意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的;(8)有出卖,出租,赠与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的;(9)在城镇栖身,户籍属城镇居民的;(10)原有宅基地面积确能解决分户需要或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一户一宅”法定尺度的。

     (11)户籍虽已迁进,但并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农业出产劳动,不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义务的;(12)户籍虽已批准迁进,但无原户籍所在地有关部分批准其原籍住宅予以转让或已将原宅基地退交集体需重新安排宅基地等正当证实的;(13)户籍已迁出,且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农业出产劳动,不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义务的;(14)申请地邻近通信,电力,水利,水土保持等公共举措措施,不符合相关举措措施法律法规保护划定的;第十三条在铁路,公路,河道两侧修建永久性建筑,其建筑物边沿与铁路路基边沿,公路边沟外缘,河道堤岸边沿的间距为: 铁路不少于50米,河道不少于30米,高速公路(含匝道)不少于30米,高速公路的连接道不少于2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林道不少于4米。

     第十四条宅基地使用面积,是指住宅建筑物,构筑物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占地面积,包括住宅,厨房,禽畜舍等辅助用房以及庭院,天井等。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面积尺度根据申请户人口数目,按村镇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占用旧宅基地拆旧建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因地形前提限制,栖身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不得超过240㎡。

     上述内容为大家收拾整顿编纂的有关宁海县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例的相关内容,现如今,政府更加加强了对农村宅基地,土地等的规范程序,使农村的土地经济也不能太落后于城市宅基地的规范,上文中主要是以宁海县为例子,先容了宁海县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例以及过程,农村宅基地的审批及过程再也不会泛起农村乱圈地盖屋子等不公平显现了,以上为具体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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