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求精神损害赔偿被驳枣庄知识产权律师知识产权离婚诉求精神损害赔偿被驳枣庄知识产权律师知识产权
仅凭1张两女子的合影照就以为有第3者,要求与丈夫离婚,并要求赔偿5000元的精神损害费。 12月9日,金乡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离婚纠纷案,1审讯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但驳归了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 原告李敏(化名)与被告张刚(化名)系邻村村名,2005年1月经人先容熟悉,2006年6月登记结婚。 婚后夫妻感情尚可。 2007年9月生1女。 2009年5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气愤,原告1起之下归外家栖身,之后经多人挽劝两人没有和好,原告就1直在外家栖身。 2009年9月,原告又将其嫁奁从夫家拉走。 同年10月,原告诉来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由被告抚养。 原告以为被告有第3者,给其造成损害,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失费5000元,并称其无收进,经济难题,无地方栖身要求被告支付经济匡助款20000元。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1张有两个女子合影的照片为证,指认其中1个是被告的第3者,给其精神造成损害。 被告同意离婚,并抚养孩子,但否认有第3者,并对该项证据提出了异议,不同意支付精神损失费及经济匡助款。 法院审理后以为,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应予准许。 对婚生女,原告要求被告抚养,被告愿意抚养,并不要求原告负担抚养费,法院予以采纳。 对于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失费及经济匡助款,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被告确有第3者且有给付能力,法院不予支持。
上一篇: 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多长时间能取锝注册
下一篇: 睢宁律师议论题目8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