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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求精神损害赔偿被驳枣庄知识产权律师知识产权

离婚诉求精神损害赔偿被驳枣庄知识产权律师知识产权

 

       仅凭1张两女子的合影照就以为有第3者,要求与丈夫离婚,并要求赔偿5000元的精神损害费。

    12月9日,金乡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离婚纠纷案,1审讯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但驳归了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

      原告李敏(化名)与被告张刚(化名)系邻村村名,2005年1月经人先容熟悉,2006年6月登记结婚。

    婚后夫妻感情尚可。

    2007年9月生1女。

    2009年5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气愤,原告1起之下归外家栖身,之后经多人挽劝两人没有和好,原告就1直在外家栖身。

    2009年9月,原告又将其嫁奁从夫家拉走。

      同年10月,原告诉来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由被告抚养。

    原告以为被告有第3者,给其造成损害,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失费5000元,并称其无收进,经济难题,无地方栖身要求被告支付经济匡助款20000元。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1张有两个女子合影的照片为证,指认其中1个是被告的第3者,给其精神造成损害。

    被告同意离婚,并抚养孩子,但否认有第3者,并对该项证据提出了异议,不同意支付精神损失费及经济匡助款。

      法院审理后以为,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应予准许。

    对婚生女,原告要求被告抚养,被告愿意抚养,并不要求原告负担抚养费,法院予以采纳。

    对于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失费及经济匡助款,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被告确有第3者且有给付能力,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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