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自助游引发“驴友”死亡7被告共同赔24万枣庄知识产权律师法律顾问周末自助游引发“驴友”死亡7被告共同赔24万枣庄知识产权律师法律顾问
近日,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判决1起自助游“驴友”死亡,家属索赔案,7名被告共同赔付原告24万余元。 2008年7月11日,被告兰某在单位的QQ群内留言提议自费远足。 7月12日,28人自发到小河电站游玩。 中午时分,10人往螺蛳滩摸螺蛳。 10人中被告曹某,死者张某找到被告官某,由官某用其自家平时出产糊口所用的3板舟将1行人摆渡到螺蛳滩,渡舟用度为50元。 在摆渡死者张某等3人时,另外4人先后下水游泳过河。 在游泳中,4名游水者有人泛起险情,在水中4人开铺互救或自救。 此时舟也到达游水者4周,在摆度过程中翻舟,张某溺水身亡。 家属起诉其他8名“驴友”,要求赔偿40余万元。 法院判断,自助游参加者只是疏松的关系,兰某未参加“摸螺蛳”流动,不承担责任,7名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共计2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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