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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牟利共同经营老虎机合作敛财行为人应构成诈骗罪专利纠纷

为牟利共同经营老虎机合作敛财行为人应构成诈骗罪专利纠纷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发展,生活中的P假也越来越多,越来越技术化。比如说在很多小店中经常见到的老虎机,就存在许多玄机,很多商家为牟利共同经营老虎机合作敛财,这些老虎机可以控制赔率,这种行为的行为人应构成诈骗罪。下面本法律网站小编就以一个案例为您做相关分析。

一、案情简介

徐某某以“共同经营获利”为诱饵,征得修配部、理发站、小超市、台球厅等场所经营人同意后,在其经营的小店内分别放置可设置赔率的老虎机一台,并与各场所经营人约定三七分账获利。期间,徐某某等人通过调整老虎机赔率“先高后低”的方式吸引参与者,在一年间共获利23万余元。2013年2月,徐某某等人的行为被人举报,公安将其抓获并收缴了所有老虎机。

二、行为人构成诈骗罪

对于该案中徐某某等人经营老虎机合作敛财的行为如何定性,有意见认为,徐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博罪。本案中,徐某某各场所经营人之间共同参与老虎机的日常运营,并三七分账获利,徐某某与各经营人间未形成雇佣关系,也无明确的分工,不具有组织化特征,故应当认定为博罪。也有意见认为,徐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开设场罪。本案中徐某某在多处放置老虎机,与各场所经营人一同参与老虎机的日常运营,并三七分账获利,符合开设场罪的组织性强,具有持续性、稳定性、半公开性特点,应当认定为开设场罪。

本文认为,徐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本案中徐某某等人通过调整赔率操控了终的结果,其行为实际上是以博为名,行诈骗之实,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特征,应当认定为诈骗罪。同时,徐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开设场罪,但本案中两罪之间构成牵连犯,根据牵连犯从一重从重处罚的原则,本案徐某某等人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

(一)本案中,徐某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博罪:从侵害的法益看,博罪是单纯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财产权并非本罪侵害的法益。本案中,徐某某等人通过控制赔率,其行为直接指向参与者的钱财,且财物转移并非基于参与者所认同的事实基础,因此其侵害了财产法益。从行为本质看,博犯罪中虽然“行为人博的目的是为了盈利,但从总体上说博行为具有‘博彩’的性质,谁输谁赢事先难以预料。”但本案中,徐某某等人不是通过依靠运气的方式来获取财物,而是通过程序控制赔率的方式来操纵后的结果。这与博行为的本质显然是不相符的。

(二)徐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开设场罪。开设场罪是指设立并持续性地控制用以博的场所的行为。本案中,徐某某在他人小店摆放老虎机,日常中分别由店主负责管理,徐某某则总体负责老虎机的赔率调试和日常维护,已经形成了成熟、稳定的管理体系,经营的时间也达到了1年之久。因此,徐某某等人的行为符合开设场罪的构成要件,从类型上说是一种非典型的开设场行为。

(三)徐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在非法占有故意的支配下,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取得公私财产的行为。本案中,徐某某等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主观上想通过欺诈行为,直接非法占有参与人的钱财。客观上徐某某等人调节赔率的事实当事人并不知情,是典型的隐瞒真相的行为,而行为人也是在认同游戏规则的前提下,自认倒霉地自愿交出钱物,符合因受诈骗罪的客观要件,故徐某某等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同时,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结合本案案情,两罪之间构成牵连犯。所谓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形。本案中,徐某某等人在摆放老虎机之前就已经形成了通过调节赔率进行诈骗的主观目的,其后实施的开设场行为与诈骗行为存在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综上所述,由于诈骗罪刑罚要重于开设场罪,根据牵连犯从一重从重处罚的原则,本案徐某某等人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并且在相应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现在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公民开设场之类的行为,但是现实中还是会存在一些人钻法律的漏洞,通过各种形式来也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所以我们应当擦亮眼睛,看出行为人背后的非法目的,防止自己掉入不法分子的陷阱。以上便是小编的全部整理,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在线咨询我们本法律网站的律师。

延伸阅读:

新诈骗罪量刑标准规定

刑法第266条 诈骗罪及其量刑处罚

诈骗罪多少算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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