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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山东省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商标侵权

论述山东省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商标侵权

 

 各市人民当局,各县(市、区)人民当局,省当局有关部分: 为进1步做好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赔偿事情,切实维护农夫好处,经省当局赞成,现就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赔偿尺度调解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耕地年产值根据1000元/亩确定。 2、征地赔偿费尺度调解为平均每亩16000元(含地盘赔偿费、安顿补贴费)包干使用。 3、青苗赔偿费尺度,耕地为500元/亩,菜地为1000元/亩。 4、其他有关事项仍按省领土资源厅、省交通厅《关于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赔偿有关问题的通知》(鲁领土资发[2004]76号)划定执行。 2005年5月十1日 公布部分:山东省其他机构 公布日期:2005年05月11日 实行日期:2005年05月11日 (处所法例) 按照鲁领土资发(2003)125号《关于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赔偿尺度的通知》及鲁领土资发(2004)76号《关于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赔偿尺度的通知》划定:杨树5公分以下每棵赔偿2元(移栽费)、5至10公分,每棵赔偿25元;10至20公分,每棵赔偿35元;20公分以上每棵赔偿45元,树都归原主。另外,安顿补贴费是归村团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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