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出租房屋为名出租划拨土地的合同无效以出租房屋为名出租划拨土地的合同无效
第6条划定,符合下列前提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治理部分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典质:一是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是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是具有正当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实;四是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划拨土地使用权治理暂行办法》划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典质所获收益抵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治理办法》第25条划定,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房钱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但是实践中常有不符合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前提的人,借出租土地上有限的房屋为名,行土地租赁之实,谋取高昂的地租,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合同法》第52条划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 因此,以出租房屋为名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是规避法律的行为,如签订这样的房屋租赁合同应确以为无效,同时还要根据《民法通则》的划定对这种违法行为予以制裁,以维护法律的严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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