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款可顺延工期,承包人必需事先发过书面催告吗?拖欠工程款可顺延工期,承包人必需事先发过书面催告吗?
《合同法》划定承包人可顺延工期的法条共有三条。 《合同法》第278条划定: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 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合同法》第283条划定: “发包人未按照商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合同法》第284条划定: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半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存等损失和实际用度。 ”题目是这三条划定对顺延工期使用的词语都是“可以”。 就法律意义而言,“可以”是一个任意性的模态词,对《合同法》上述三条法律划定的事由,法官有权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入行自由裁量,可以判决顺延工期,也可以判决不顺延工期。 至于法官应根据什么作为尺度入行裁量,法律本身并无划定。 针对法官对是否顺延工期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的弊端,司法解释第17条对此作出同一划定: “发包人违背合同法第278条,283条和284条划定,承包人应当及时书面催告发包人在公道期限内履行义务。 发包人在公道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有了这样的同一执法标准,司法解释颁布施行之后,承包人及时发出书面催告即办理顺延工期签证,将成为企业合同履约治理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成为关于要求在拖欠工程款等事由的条件下顺延工期能否得到支持的分水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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