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内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轨制海内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轨制
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对当事人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措施。 采取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不能随意处置保全财产,待判决生效后,假如被申请人未履行义务,法院可以处置所保全的财产,使债权人的正当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划定,采取诉讼保全应当具备以下前提: 第一,必需是因为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 第二,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应当具有给付内容。 第三,诉讼财产保全主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但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第四,申请必需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不得向非受诉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非受诉人民法院也不得受理申请。 第二,必需由利害关系人提出保全财产的申请。 "利害关系人”指与被申请一方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人。 没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入行。 第三,申请人必需提供担保。 以上三个前提必需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应当驳归申请。 但是诉前保全是申请人必需提供担保,否则驳归申请。 有管辖权的法院与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可能是统一法院,也可能不是统一法院。 不是统一法院时,采取财产保全的法院因采取了保全行为,对该案取得了管辖权,有权受理申请人的起诉。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后15日内不起诉的,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二,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地区关于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要求浙江地区: 1.杭州中院接受现金,房地产典质,公司担保方式。 房地产担保的要求: 假如是写字楼类型,需要对该写字楼入行评估,该写字楼在法律必需是无瑕疵的,没有其他典质或者质押等,写字楼的价值需要大于即是财产保全的金额。 假如是住宅楼类型,需要夫妻双方到法院确认,并且要求提供至少两套住房。 公司担保的要求: 担保的公司必需与本公司无联系关系,即股东,董事,各高级治理职员等无交叉,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需大于即是两倍的财产保全金额。 需要提交给法院,盖有公章的工商档案材料,需要体现出公司股东构成情况。 否则,需另外提供该公司的章程。 可以接受银行担保。 不接受股票,车辆,债券,货物等。 2.温州中院接受现金,房地产典质方式,提供的数额需要大于即是财产保全的金额。 房地产典质担保的要求:对评估机构没有要求,可以自己选择,房产证等证件需要押在法院那里。 不接受股票形式担保。 假如是银行出具书面保函的形式,银行需书面声明承担连带责任方可。 不接受保险公司出具的书面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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