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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内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轨制

海内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轨制

 

     

海内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轨制一,海内诉前财产保全轨制简介诉前财产保全是指诉讼发生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

     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对当事人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措施。

     采取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不能随意处置保全财产,待判决生效后,假如被申请人未履行义务,法院可以处置所保全的财产,使债权人的正当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划定,采取诉讼保全应当具备以下前提: 第一,必需是因为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

     第二,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应当具有给付内容。

     第三,诉讼财产保全主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但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第四,申请必需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不得向非受诉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非受诉人民法院也不得受理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划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下列前提: 第一,必需是情况紧急,不立刻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正当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第二,必需由利害关系人提出保全财产的申请。

     "利害关系人”指与被申请一方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人。

     没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入行。

     第三,申请人必需提供担保。

     以上三个前提必需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诉讼财产保全不是必需提供担保,只有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时候,提供担保才成为必要前提,而且这种担保必需与所保全的财产相适应,不能小于所保全的财产。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应当驳归申请。

     但是诉前保全是申请人必需提供担保,否则驳归申请。

     
  申请人必需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可以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也可以向采取财产保全的法院起诉。

     有管辖权的法院与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可能是统一法院,也可能不是统一法院。

     不是统一法院时,采取财产保全的法院因采取了保全行为,对该案取得了管辖权,有权受理申请人的起诉。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后15日内不起诉的,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二,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地区关于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要求浙江地区: 1.杭州中院接受现金,房地产典质,公司担保方式。

     房地产担保的要求: 假如是写字楼类型,需要对该写字楼入行评估,该写字楼在法律必需是无瑕疵的,没有其他典质或者质押等,写字楼的价值需要大于即是财产保全的金额。

     假如是住宅楼类型,需要夫妻双方到法院确认,并且要求提供至少两套住房。

     公司担保的要求: 担保的公司必需与本公司无联系关系,即股东,董事,各高级治理职员等无交叉,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需大于即是两倍的财产保全金额。

     需要提交给法院,盖有公章的工商档案材料,需要体现出公司股东构成情况。

     否则,需另外提供该公司的章程。

     可以接受银行担保。

     不接受股票,车辆,债券,货物等。

     2.温州中院接受现金,房地产典质方式,提供的数额需要大于即是财产保全的金额。

     房地产典质担保的要求:对评估机构没有要求,可以自己选择,房产证等证件需要押在法院那里。

     不接受股票形式担保。

     假如是银行出具书面保函的形式,银行需书面声明承担连带责任方可。

     不接受保险公司出具的书面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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