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人擅自毁约判赔买方巨额差价损失卖房人擅自毁约判赔买方巨额差价损失
双方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商定刘女士交纳40万元定金,3天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刘女士当天支付了定金,但祁女士3天后,以"中介公司的价格存在欺诈”,"我还没办理房屋产权证”,"卖房侵犯了我丈夫的正当权益”等理由不断拒尽交房。 刘女士向法院起诉,求对方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若不能交房,则返还自己双倍定金80万元,以及为此所受的损失15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定,刘女士和祁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祁女士拒尽交房应承担违约责任,需双倍返还刘女士定金80万元;且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屋价格显著上涨,房屋现价值与原买卖合同价款的差额,应为刘女士享有的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依据市价格认证中央的答复意见,法院认定这部门差额为50余万元。 综上,法院判令卖房人祁女士返还定金及赔偿共计134万余元。 法院目前针对此类,一般以为合同需继续履行,若不能履行,卖房人需承担违约责任,但详细数额还需制定出尺度,避免泛起"案情类似,判决不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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