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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商1房2卖被判双倍赔偿枣庄知识产权律师著作权

房地产商1房2卖被判双倍赔偿枣庄知识产权律师著作权

 

       经由无锡市南长区法院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1起因“1房2卖”引发得买卖合同纠纷,近日尘埃落定。

    法院判决开发商被判按购房款双倍赔偿消费者。

      2005年1月25日,陈静丹与润地利房地产投资团体有限公司签订了5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当场1次性支付了购房款2357670元。

    合同商定房地产公司于当年11月28日前将验收合格得商品房交付。

    但直到2009年,陈静丹仍未收到进住通知,这5套房产也未登记在其名下。

      经查明,2008年12月25日,该开发商向他人开具了进住通知单。

    同月29日,开发商开具了1张100万元得本票给陈静丹,注明是“退房款”,由陈静丹得母亲签收。

    陈静丹不同意退房,遂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要求按已付购房款得双倍返还,并支付相应利息。

      而润地利房地产投资团体有限公司则坚持,2008年双方已经协议退房,公司归购了其商品房,陈静丹得母亲代其办理了退房手续,并领取了退房款。

    随后,公司才将该商品房再次卖与他人。

    因此只同意将剩余房款退还陈静丹。

      1审法院以为,开发商曾将100万元款项作为退房款支付给陈静丹,但这并不能证实陈静丹有同意将所购得5套房屋全部退还得意思表示;双方未对相关房屋得退还达成书面协议,对于此类重大财产得处置未能签订书面协议,此行为有悖常理。

    开发商对于已经销售,且已收取全额款项得房屋,未取得买受人得同意,并出卖给他人,应属“1房2卖”,对此应承担相应得民事责任;陈静丹要求按已付购房款1倍赔偿得主张,予以支持,但已退还得100万元不应计算在内。

      1审法院遂作出判决,润地利房地产投资团体有限公司赔偿陈静丹1357670元,同时返还陈静丹购房款1357670元,并自2005年1月28日起至2008年12月29日止,以2357670元为基数,按人民 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08年12月30日起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以1357670元为基数,计算利息。

      1审宣判后,开发商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陈静丹收取100万元款项得行为,与其同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之间不存在逻辑关系。

    开发商在其将部门房款单方退给陈静丹之前,已将诉争房屋另售并交付他人,致使合同目得不能实现。

    故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提醒泛博市民,对于重大财产得处置题目,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口头协议虽然利便,但事后处理可能会麻烦良多,甚至自身本来应有得利益都难以维护。

    与此同时,法官也提醒购房者在等待房屋交付过程中,要常常了解开发商相应情况,小心掉进“1房2卖”得贸易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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