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典质给 后拆迁 告拆迁公司还钱房屋典质给 后拆迁 告拆迁公司还钱
3年后,房屋被拆迁,江某取得拆迁款后着落不明亦不再回还 贷款。 得知后,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起诉拆迁公司要求赔偿未收归贷款的损失,近日,法院判决未支持 哀求。 2004年4月,江某为购买本市霍山路的房屋,向 贷款16万元并办理了典质登记。 2006年7月起,江某不再回还 贷款。 2007年4月,房屋被拆迁,江某领取52万余元动迁安顿款后即着落不明。 2007年6月, 向法院起诉要求江某回还贷款获得支持。 执行中,因江某着落不明,执行中止。 2009年初, 诉至杨浦法院,要求动迁公司赔偿贷款本金及利息近17万元。 法院以为, 要求动迁公司赔偿,首先应确认动迁公司是否侵害了 的权利。 动迁公司与江某经协商后拆除典质房屋,该行为不属不法侵害。 动迁公司的法定义务只是查清房屋是否属于动迁范围以及房屋的权利人,至于房屋是否有典质在所不论。 作为房屋的典质权人应随时关注还款人的还款情况及典质房屋的状况。 霍山路拆迁除了在该地块张贴公告,媒体也入行报导,甚至江某不再还款后, 还派员上门追讨。 故 对该房屋即将拆迁是明知的,但却未及时向江某主张权利也未告知动迁公司应对安顿款入行提存,不能全部交给江某。 的损失是其疏于治理造成,并非动迁公司侵害其权利,故法院不支持 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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